一、研究背景及目的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中的第39条第3款规定了成员国应当对创新药品实行数据保护制度。
创新药品研发周期长,研发成本高,试验数据的取得占据了大部分的研发周期和研发成本,适当的数据保护可以有助于新药开发商收回研发成本,达到鼓励创新的作用。
生物医药产业作为高新产业,近年发展迅猛。
2014年,全球10只销量最高的药品中有7只为生物制品,市值共计600亿美元。
同时,生物医药产业作为医药产业的细分产业,以研发为基础,同样具有研发周期长,研发成本高,投资风险大的特点。
在生物医药产业高速发展和研发投入强度大双重的现实情况下,出台并完善其数据保护制度成为产业的重要诉求。
美国作为生物医药产业的的领头国,在经历了多年的酝酿后,于2010年出台了生物制品的数据保护制度。
本课题旨在研究美国对于生物制品的数据保护制度以及实施情况,为我国今后建立生物制品数据保护制度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研究方法1、文献资料法:通过检索分析国内外文献资料,总结美国生物制品数据保护制度的立法历程、实施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以及实施效应等,为我国今后建立生物制品数据保护制度提供参考依据。
2、描述性统计分析:将所获得的有关美国生物制品数据保护的资料、数据加以整理、归类或绘制成图表,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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