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SWOT分析法探索MAH制度下委托生产的新型监管模式文献综述

 2022-12-23 17:10:17

开题报告内容:(包括拟研究或解决的问题、采用的研究手段及文献综述,不少于2000字)

  1. 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药品监管制度改革的深入,2016 年06 月标志性文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正式出台,此方案将药品的“生产许可”与“上市许可”相分离,允许纳入试点区域的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成为上市许可持有人(Marketing Authorization Holder,MAH)。该制度给予研发机构和研发者更多红利,有利于推动我国药品行业生产资源的利用和整合、激励创新,对加速药品成功上市也具有重要作用。2019年8月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确定了MAH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

MAH制度下,持有人可委托具备资质和能力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这意味着放宽了原本对委托生产行为的条件限制,必然会使得委托生产行为数量上的增加。相较于我国还未实施该制度时的委托生产,MAH制度下的委托生产会更加复杂,这也就对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据此前试点地区申报的情况来看,有许多企业明确将委托其他企业生产,且委托生产占所有申报企业不小的比例,所以处理好委托生产的监管问题成为了MAH制度全面推广的重点。

  1. 研究意义与目的

随着中国医药产业的发展,重新整合闲置生产资源,减少生产线的重复建设是大势所趋。监管部门应该探索如何做好委托生产的监管工作,以促进我国医药产业的发展。虽然国家在2016 年就出台了MAH制度的试点方案,但在正式向全国推广并写入药品行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药品管理法》中是在2019年8月,目前关于该制度改革的许多后续指导文件尚未出台,现有的委托生产的监管模式仍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尚有许多值得探索的点。

本文将探讨在MAH制度全面实施的背景下,委托生产涉及到的各方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现有监管模式下监管工作所面临的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以及国家如何通过完善监管机制和调整监管模式来更好地规范企业的委托生产行为,降低委托生产的风险,同时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质量,最大程度地发挥该制度赋予我国医药行业的优势,在考虑可操作性的前提下提出具有现实价值的建议。

  1. 研究方法
  2. SWOT分析法:通过对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SWOT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
  3. 文献资料法:通过检索中国知网、维普、万方数据医药信息数据库等国内外知名数据库资源,获取相关文献,全面了解国内外对委托生产的监管现状,为进一步的研究做铺垫。
  4. 文献综述
  5. 国内委托生产的监管

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在我国开始试点以前,委托生产的行为就已存在,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还出台了《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对委托生产的条件、委托生产双方的资质要求、受理与审批、日常监督管理等做出了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在因技术改造暂不具备生产条件和能力或产能不足暂不能保障市场供应的情况下,才可以将其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全部生产,对委托生产的条件有严格的限制,可以说是处于委托生产处于半放开的状态。此外,委托生产的审批权属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当委托方和受托方不在同一管辖区域时,需两地监管部门协同监管。

在MAH制度下,委托生产的条件与MAH 制度实施之前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杨睿雅等归纳了MAH制度下的委托生产与国家此前的委托生产之间的区别,包括:委托方扩大到了非生产企业,由此导致了委托方能力的变化。药品生产企业之间的委托生产,其主要优势在于容易实现对委托生产的质量管理,而非生产企业在对受托方的选择上以及对于生产过程的监督上存在能力不足的风险。此外,MAH制度实施后的委托生产还存在衔接阶段的变化,在 MAH 制度推行之前,委托生产只涉及生产阶段内的衔接与过渡,而在 MAH制度下,对于无生产能力的持有人,委托生产涉及的是药品研发与生产两个不同阶段的衔接。由此,药品委托生产的监管面临着新的挑战。

  1. 国外委托生产的监管

在美国,药品委托生产属于市场主体之间的商业行为,对于药品的委托加工范围、委托双方主体资格、委托生产关系的确立,政府监管机构不得过于干预,也无须事前获得药品监管部门的许可。为了降低药品委托生产带来的风险,美国联邦食品药品管理局建议委托方和受托方,通过签订独立于药品委托生产合同的质量协议,明确界定各方质量部门的责任以及药品委托生产过程中的变更控制体系。同时FDA推荐企业参照ICH针对委托生产的指南(Q7/Q9/Q10)中所提建议进行委托生产并给出了质量协议样本。FDA将受托方视为委托方自身生产设施的延伸,因此要求将受托方的质量控制体系考虑进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当中去。美国在委托生产的监管当中,强调发挥委托方的作用,由委托方事先审查和评估受托方的厂房,设施,设备,人员等,然后再由监管部门予以核实。FDA可以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违反CGMP的行为负责,也可以要求持有人对未履行监督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负责。让委托方在药品委托生产质量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有助于实现药品监管的社会共治,节约监管资源,更好地完善责任体系。

日本于2005 年 4 月起开始执行新修订的药事法,意味着MAH制度正式在日本开始实施。受托的制药企业须通过委托方所在地的 GMP 认证,符合委托方所在地的GMP 要求即可。药品的质量、招回、不良反应等一切责任都由拥有产品上市权的委托方负责,接受委托的生产者只对生产负责,完全按照委托人的工艺条件和质量要求进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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